2011年7月份贵州盘县环保部门针对盘江精煤公司洗煤厂煤泥烘干能力不配套、有效处置不及时、随意堆放和中途转运造成水体污染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加快煤泥烘干回用步伐,减少环境污染负荷,减少资源浪费和二次环境污染,提高煤泥综合利用率,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与共赢,根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要求,县环保局决定对盘江精煤公司老屋基洗煤厂、火烧铺矿洗煤厂、金佳矿洗煤厂、月亮田矿洗煤厂、土城矿洗煤厂等5家煤炭洗选企业煤泥干燥利用予以限期治理。
要求限期治理责任单位要结合配套煤矿的生产发展实际,重新核定企业洗选能力,建设与煤炭洗选能力相匹配的煤泥干燥系统,有条件的企业,还要建设备用干燥系统,确保煤泥及时、有效、全部干燥,并充分利用。要加快推进煤泥干燥系统建设,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尽快组织实施,按时限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县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驻厂开展后督查,以确保干燥系统的正常使用,确保洗选企业湿煤泥“全干燥、零外运、全回用”。
为减少煤泥堆放和运输环节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上级环保部门和县政府的要求,洗煤厂一律要同步建设煤泥干燥系统,除同步建设的煤泥干燥系统外,不再批准独立的煤泥干燥项目。
县政府要求,县有关部门要从即日起停止审批办理独立煤泥干燥项目的相关手续;对已经立项备案的煤泥干燥项目,项目业主要按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环评及其它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投产。新建、改扩建的煤炭洗选项目要按要求同步建设煤泥干燥系统,未同步配套建设的,县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